一、制定背景
森林火災是當今世界發生面廣、破壞性大、處置救助十分困難的自然災害。在重點時段管住森林防火區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災發生最為基礎、最為根本的有效手段。為預防森林火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土生態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定《關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二、文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禁火時間:2023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火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
(三)防火期內拒不執行防火戒嚴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懲處,引發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黨員干部參與上墳燒紙等活動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規擁護和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撥打公安報警電話110或森林草原火警電話12119。
四、文件的解讀
1、嚴禁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物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嚴禁在防火區吸煙、亂丟煙頭及火種,嚴禁燒烤、野炊,嚴禁制售、點放孔明燈。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3、嚴禁燒荒開墾、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燒雜草、燒垃圾。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依據《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
4、嚴禁在防火區域內進行焊接作業、施工爆破。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
5、嚴禁在禁火區域上墳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相關文件: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關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