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切實做好全旗行政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赤政辦發〔2023〕44號)要求,我旗全面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圍
一是重點清理2022年1月1日以來以旗政府和旗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是對2021年12月31日之前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回頭看”。
三是由旗政府各部門制發的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清理標準
(一)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1.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定的;2.無法律、法規授權的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組織制定的;3.無制定資格的其他機關制定的。
上述規范性文件確需制定的,應當由具體主體資格的主體制發。
(二)內容超越法定權限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1.政府工作部門超越部門職能權限制定的;2.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的;3.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4.剝奪、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5.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6.違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和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三)內容與上位法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具體包括:1.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2.與其他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3.與上級政府、部門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
(四)規范性文件實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具體包括:1.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有效期,有效期自規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計算;2.有效期超過5年的規范性文件,確有必要延長有效期的,制定機關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合法性說明;3.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為兩年,不得延長有效期。
四、清理結果
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組織清理。經過初步清理,保留并繼續執行《關于印發<巴林左旗旗長質量獎獎勵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左政辦發〔2022〕10號)1件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巴林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左政辦發〔2015〕74號)等85件規范性文件;宣布廢止《關于印發<巴林左旗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左政發〔2014〕26號)等30件規范性文件。
現根據清理情況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