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規范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管理,保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做好企業用地要素保障,加快項目只轉不征手續辦理。《關于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于2024年8月27日印發,現將有關政策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為深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土地資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農村土地資源價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程序的函》(內自然資函〔2023〕102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巴林左旗實際,制定《關于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的暫行規定》。
二、起草過程
《關于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的暫行規定》由旗自然資源局牽頭起草,在深入了解相關政策并結合巴林左旗實際的基礎上,起草了文件初稿,并于2024年4月19日在我旗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暫行規定》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經旗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三條。
第一章 總則共4條,主要對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手續的意義及適用范圍進行闡述。
第二章 審批條件共3條,主要闡述擬以聯營(入股)方式使用集體土地建設項目的基本條件。
第三章 審批程序共11條,明確了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的審批流程,確定了土地增值收益、方案批復、公示公告、簽訂合同、補償費用、農轉用審批、土地供應、備案登記、土地收回的具體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共3條,重點講述各主體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共2條,確定本《暫行規定》由旗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文件鏈接:關于印發《關于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