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政發〔2024〕24號
關于印發《關于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蘇木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
經旗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關于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規范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管理,保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程序的函》(內自然資函〔2023〕102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巴林左旗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范圍規定之外的建設項目,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采用“只轉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及六十一條規定依法將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三條 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堅持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的原則,盡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四條 深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土地資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農村土地資源價值。
第二章 審批條件
第五條 擬以聯營(入股)方式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村莊規劃,符合產業政策相關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六條 擬用于聯營(入股)的農村集體土地須產權明晰,并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未登記發證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臨宗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權屬無爭議證明文件,并取得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權屬無爭議證明文件;存量建設用地須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七條 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八條 項目申請。項目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旗自然資源局提交申請,旗自然資源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聯營(入股)的集體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開發建設強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第九條 方案編制。項目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集體收益分配方案等,編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方案。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召開全體村民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后,出具書面意見。
旗人民政府要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要求,進一步指導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使用和分配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第十條 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是指依據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為基礎(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未確定的,參照國有土地基準地價),通過委托第三方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價格,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會同旗直有關部門,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和以聯營(入股)方式使用集體土地的資產管理指導意見,進行統一管理,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使用和分配公開、公平、公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金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分配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并接受監督。各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召開全體村民會議,若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留存土地增值收益金10%以上,用于發展農村經濟、基礎設施、改善農民生產和生活條件。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以及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向政府繳納的費用。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程序的函》(內自然資函〔2023〕1027號)等文件要求,由旗財政局負責征收,經第三方結合本地區實際測算,工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取比例為土地增值收益金的39.1%、商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取比例為土地增值收益金的49.5%,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原則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項目用地單位協商,也可以由項目用地單位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納入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占補平衡補充耕地、增減掛鉤拆舊復墾、民生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單位上繳旗自然資源局,旗自然資源局負責上繳旗財政,旗財政負責調入國庫。
契稅、農用地占用稅由用地單位或個人一次性繳納,由旗稅務部門按規定收取。
第十一條 方案批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方案報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初審,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對宗地現狀、權屬狀況、補償情況和簽訂聯營(入股)合同風險性等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后,由旗自然資源局復核后,報旗人民政府批復。
第十二條 公示公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方案經旗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旗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告,并在轉用土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進行張貼公示并拍照存檔備查,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簽訂合同。公示公告結束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項目單位或個人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積、規劃條件、使用年限、產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開竣工時間、集體土地聯營(入股)收益分成、雙方違約責任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補償費用。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產生的補償費用原則上不得低于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應按照剩余承包年限依據區片綜合地價進行合理補償。
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產生的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力支付上述費用的,可由使用聯營(入股)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代為繳付,相應金額從聯營(入股)價款中扣除。
第十五條 農轉用審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旗自然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旗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的相關報件材料,經旗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旗人民政府向盟(市)級人民政府呈報用地請示。用地報件材料逐級上報審查、呈報有批準權的上級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土地供應。農用地轉用審批完成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聯營(入股)方式給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 備案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項目單位或個人持合同和補償費用相關證明文件等到旗自然資源局備案,用地單位按程序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十八條 土地收回。依法批準的聯營(入股)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滿前,原則上不得收回。
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確需收回的,需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單位或個人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使用單位或個人簽訂收回協議后,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審核、旗自然資源局審查后,由旗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滿前收回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根據土地使用實際年限及開發土地投入成本等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以聯營(入股)方式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合同》有關條款確定的相關要求及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聯營(入股)的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開發建設強度等進行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的予以處罰。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以聯營(入股)方式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旗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報旗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旗人民政府負責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用地單位和個人穩定利用集體土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或上級有關部門關于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及聯營(入股)政策出臺后,以上級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為準,本辦法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旗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8月26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關于以聯營(入股)方式辦理集體用地審批的暫行規定》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