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政發〔2024〕8號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林左旗最低生活保障綜合認定意見》的通知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旗直各有關部門:
現將《巴林左旗最低生活保障綜合認定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意見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巴林左旗最低生活保障綜合認定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鄉村振興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具體措施〉的通知》和《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赤峰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綜合認定意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旗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工作,做到對象認定準確、保障標準合理、管理運行高效,推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全面落實。
二、基本原則
依據戶籍、年齡、疾病、殘疾、贍(撫、扶)養人情況、家庭收入情況、財產狀況、醫藥費等合理性支出情況等綜合認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對象。堅持統一口徑,一個公式、一種算法計算收入的原則;堅持入戶調查,家庭收入、家庭財產逢進必核的原則;堅持動態管理,分類施保、補差發放協同推進的原則;堅持便民利民,辦理程序、認定結果全程公開的原則。
三、申請和受理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或者通過巴林左旗民政局微信公眾號、“契心共助”小程序、社會救助熱線等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嘎查村、社區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一)戶籍條件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持有巴林左旗常住戶口,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居住地與戶籍地一致,且長期居住在巴林左旗轄區范圍內。
2.巴林左旗范圍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在巴林左旗以外的,可以由其中一個經常居住地為巴林左旗的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原則上應將戶口合并到一起再提出申請,無法合并的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遷入公共租賃住房或棚戶區改造房、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的困難群眾,符合條件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到原申辦地辦理續保手續。新申請的,可在居住地辦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家庭成員認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在同一戶籍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2.原則上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3)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4)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且未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5)接受研究生以上學歷教育的子女;
(6)已組建家庭的成年子女;
(7)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戶籍且共同生活但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8)旗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2)成年無業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4)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5)旗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
(三)材料提供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家庭成員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法定贍(扶、撫)養人居民身份證等;
2.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其中,通過一卡通發放的國家各項惠農補貼資金等收入證明由蘇木鄉鎮統一出具;
3.疾病證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應提供旗級及以上公辦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首頁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及重特大疾病兩年內、慢病當年內醫藥費報銷單等證明材料;
重特大疾病: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及其家庭正常生活的疾病。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醫改辦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內民政社救〔2013〕210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慈善總會聯合印發<關于印發2020 年內蒙古自治區重特大疾病慈善醫療救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民政發〔2020〕92號)和《赤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鄉村振興局、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赤峰市大病集中救助技術推廣工作方案>的通知》(赤衛字〔2022〕77號)等文件要求,重特大疾病病種有: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結腸癌、直腸癌、終末期腎病(尿毒癥)、肺癌、肝癌、乳腺癌、宮頸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內障、塵肺、神經母細胞瘤、兒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貧血、唇鄂裂、尿道下裂癥、耐多藥結核病、腦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腎癌、重型精神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布魯士桿菌病、胃腸道間質瘤、多發性硬化癥(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肺動脈高壓(肺血管疾病)、胰腺癌、腦癱、腦瘤、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腦梗(死)塞、I型糖尿病、甲亢、兒童苯丙酮尿癥、產科急危重癥搶救、帕金森氏綜合征、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癲癇(麻風)、腦出血后遺癥、中風后遺癥(腦卒中)、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紅皮病型銀屑病、嚴重運動神經元病、阿爾茨海默病、脊髓灰質炎(癱瘓型)、重癥肌無力、重大器官移植術(包括造血干細胞移植術)、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系統性紅斑狼瘡等57種(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實際更新)。
(2)慢病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①已在定點醫療機構或醫保部門辦理門診慢性病備案的人員,應提供《門診慢性病病種待遇認定表》;
②對于患慢病已住院被確診為門診慢性病,但未辦理門診慢性病備案的人員,應提供病歷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診斷證明及醫藥費報銷單(因吸毒、車禍等原因除外);
③對于患門診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療、且未在醫保部門辦理門診慢性病備案的人員,應提供旗級及以上公辦醫療機構當年診斷證明。
(3)個人住院累計自付部分醫藥費應扣除醫療救助及其他部門再次報銷、救助的金額;
(4)因特殊原因未報銷醫藥費的,應提供旗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治療病歷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及醫藥費原件,按醫藥費總額的30%作為個人自付金額;
4.殘疾證明材料:應提供殘聯部門核發的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通過全國殘聯信息化服務平臺打印的信息表;
5.扣減證明材料:同一家庭有2個及以上在讀大學生的,符合剛性支出扣減的,應提供學生在校證明材料;
6.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未在戶籍申請地長期居住的家庭,應提供長期居住地旗縣區、蘇木鄉鎮(街道管理辦公室)、嘎查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包括家庭生活狀況、住房情況、聯系方式等);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發放補正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全面推行社會救助申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四)告知承諾
1.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需簽署《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委托書》和《如實申報承諾書》;
2.申請人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社會救助協理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對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進行備案;
“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確認等事項的旗民政部門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及核算
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四個方面。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凡能核實其真實收入的,均以實際金額為準;難以核實的人員采用勞動力系數法綜合測算其家庭收入。
個人勞動力系數依據年齡、殘疾程度、重病、慢病等綜合因素確定(勞動力系數測算參考標準及代碼表附后)。
1.一般家庭收入核算
(1)工資性收入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上一年度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9個月。(依據本地區氣候特點,能夠從事室外勞動的有效時間約為每年3至12月;收入證明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收入證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勞動力系數計算。)
最低工資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最新數據為準,難以確定務工地區的,以常住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經營凈收入
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①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上一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旗縣區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②從事養殖業年收入=每頭(只)牲畜、家禽年收入核算標準×現有數量。
根據牲畜出欄率,扣除養殖中各項投入后,核定每頭(只)平均標準:牛馬騾驢等大型牲畜1000元,羊200元,豬500元,雞鴨鵝等家禽30元;
農區:牛馬驢騾等大型牲畜3頭、豬5頭、羊10只、雞鴨鵝等家禽50只起算;
牧區:牛馬驢騾等大型牲畜9頭、豬15頭、羊30只、雞鴨鵝等家禽150只起算;
(3)財產凈收入
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①土地、草牧場、房屋的出租、拆遷、征用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認定;不能提供合同、協議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的實際價格計算認定(土地、草牧場、林地、水庫征(占)補償金計入人均財產性收入,有截止年限的按實際年限計算,無截止年限的按30年計算,計算方式為:家庭人均財產性收入=人均征地補償金÷(征地截止年限-征地開始年限);住房征(占)拆遷,按房屋補償總價值、住房使用年限、扣減保障住房面積價值和人均住房面積總價值計算,3人以下住房面積為60平方米,3人以上根據實際人口計算住房面積,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計算家庭人均財產性收入,計算方式為:家庭人均財產性收入=(房屋補償總價值-保障住房價值或人均住房總價值)÷住房使用年限,無截止年限的按30年計算)。
②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認定。
③知識產權收入查看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轉讓和使用合同;保險收益依據保險合同計算;大額彩票收益根據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數據計入收入。
(4)轉移凈收入
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扶、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①養老保險、離退休金、遺屬補助金、失業保險金、國家各項惠農惠牧補貼等以實際領取數額計算。
②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核算:
A.子女居住在農村牧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未進行畜牧養殖的,付給父母一方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一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準數×6%;
B.子女無穩定收入在城鎮務工的,付給父母一方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一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9個月×6%;
C.子女從事養殖業經營的,按家庭養殖業年純收入的5%付給父母一方的年贍養費;
D.子女在農村牧區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或合作社經營等市場主體的,付給父母一方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一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準數×10%;子女在城鎮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付給父母一方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一年度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8%;
E.子女家庭有擁有的家庭小轎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或機動運輸車輛的,按購車價逐年折舊后,按目前價值的2%核算付給父母一方的年贍養費(參考標準:從登記上牌開始,頭五年每年的折舊率分別為15%、12%、10%、8%、7%,五年后每年的折舊率約為5%);
F.子女為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正式職工,付給父母一方的年贍養費=年工資總額×6%。年工資總額以實際領取數進行核定。
G.領取村兩委薪酬人員、村電工、社區工作者以及各類被行政事業單位長期聘用的人員年贍養費=年工資總額×5%,年工資總額按實際領取的數額計算。
H.同一個子女,上述收入項目重復時,應累計計算收入和贍養費;子女的其他收入可按2%核算計入贍養費;
I.扶養費按照實際給付情況核算;
J.對于離異家庭子女撫養費的核算,法律文書中有明確的,按法律文書執行,無法律文書的,撫養費按照實際情況給付;
K.子女(父、母)有下列情況的,可以不計算贍、撫養費:
子女(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重殘人員的;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的;正在服役的現役軍人的(不包括軍官、士官);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服刑的;旗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含)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含)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豁免。
2.特殊困難家庭收入扣減核算
對于因重殘、重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喪偶單親家庭,一戶多殘、多重殘疾家庭、65周歲(含)以上喪偶家庭、7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難家庭,進行收入扣減核算,以提高其救助水平。
(1)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重病或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家人照顧的特殊困難家庭(家庭成員勞動力系數代碼為E1、E2、E3、E4、E5的重殘人員或代碼為F1、F2、F3、F4、F5的重病人員):
農村牧區家庭年收入核算減少金額=上一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準數×0.3(家庭扣減系數,下同)×家庭成員重病或重殘人數;
城鎮家庭(包括遷入城鎮居住的農村牧區居民)月收入核算減少金額=上年度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0.3×家庭成員重病或重殘人數。
(2)有未成年人的喪偶單親家庭、一戶多殘、多重殘疾家庭和65周歲以上喪偶家庭、7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家庭:
農村牧區家庭年收入核算減少金額=上一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準數×0.2;
城鎮家庭(包括遷入城鎮居住的農村牧區居民)月收入減少金額=上一年度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0.2。
上述(1)、(2)中重復的,應進行重復扣減家庭核算收入;(2)中幾種情況重復的家庭,只扣減1次家庭核算收入;
多重殘疾人員,先按多重殘疾中殘疾程度較重的核定個人勞動力系數核算收入,再扣減家庭核算收入。
3.扣減家庭剛性支出核算
(1)因病支出扣減
①上年度以來,患重特大疾病、慢病住院治療,扣除各種報銷和救助后個人自付部分6000元(含)以上的家庭按超出部分金額計入困難家庭合理性支出,扣減封頂線為20000元;
②上年度以來,同一個家庭成員患其他疾病住院治療,扣除各種報銷和救助后個人累計自付部分10000元(含)以上的家庭扣減超出10000元以上的部分,扣減封頂線為10000元;
③因特殊原因未在醫保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公立醫院的門診治療費用,按30%計入個人自付金額;
④車禍(有責任人并給予賠償的)、吸毒、自殘等情況,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部門未報銷的醫藥費不列入家庭扣減范圍。
(2)因殘支出扣減
殘疾人用于康復治療以及購買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的費用(精神、智力及重度肢體、重度視力殘疾人包括必要的護理費用),年個人實際支出總費用在3000以內的據實計算,超過3000元的按3000元計算。
(3)因學支出扣減
同一家庭有兩個及以上在讀大學生的,每戶扣減6000元。
4.不計入家庭收入項目
(1)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優撫待遇;
(2)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的一次性獎勵金;省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3)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金;
(4)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5)撫恤金、喪葬費;
(6)人身損害賠償金中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
(7)工(公)傷職工除按月領取的停工留薪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公)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外的工傷保險金;
(8)醫療保險待遇中的個人賬戶醫保金、住院及門診報銷的醫療費、醫療補助費;
(9)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10)高齡津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
(11)“十四五”期間,中央和自治區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12)其他按政策法規規定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家庭財產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家庭財產的核定,在申請家庭簽訂《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委托書》和《如實申報承諾書》的前提下,以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為核查方法。各地要在自治區、市已對接的部門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有針對性的開展轄區內相關部門數據共享工作,確保形成上下補充、全面完備實時的大數據共享格局。
原則上申請家庭年齡、財產狀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18至55周歲且申請家庭成員均為正常人原則上不能或暫緩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有剛性扣減的除外;
2.申請家庭有價證券、股票、銀行存款等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本地區24個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有合理剛性支出證明的家庭;
3.城鎮家庭僅有一套住房且單套房屋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的;農村牧區家庭僅有1處住房且沒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沒有商業用房的(僅用于居住的除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未購買超過當地標準住房的;
4.家庭成員名下無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且無事實存在雇傭人員進行經營的;無企業股份、股權的(參加的集體經濟合作社除外);
5.家庭無營運性車輛、消費型機動車、大型農機具(購置價3萬元以上,不包含補貼),且未長期使用非家庭成員名下車輛的(殘疾人代步車、生活用摩托車和三輪車、電瓶單車除外);
6.非巴林左旗戶籍遷入巴林左旗戶籍和本地農村戶口轉城市戶口不滿3年的,原則上不能或暫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病或重殘及其他剛性扣減的除外);
家庭財產狀況超出以上條件的,實際家庭因病、因殘、突發情況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研判決定是否納入保障范圍。
(三)調查方式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或者提請旗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進行。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可以在嘎查村、社區協助下,通過下列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予以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1.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2.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4.其他調查方式。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5.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旗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
旗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五、公示
(一)初審公示
蘇木鄉鎮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根據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
(二)長期公示
旗民政部門應對在享社會救助對象通過門戶網站、蒙速辦APP、社會救助微服務平臺等進行長期公示,切實加大政策知曉度,確保政策操作規范運行。
(三)公示內容
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救助對象個人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和個人信息保護,不得公示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信息,不得公示未成年人有關信息。
六、評議
優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程序,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有爭議的,按以下程序進行民主評議:
1.民主評議以嘎查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為單位,由蘇木鄉鎮、街道民政部門組織進行,評委由蘇木鄉鎮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嘎查村(社區)黨組織和嘎查村(社區)委員會成員、熟悉嘎查村(社區)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嘎查村(社區)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民主評議工作由蘇木鄉鎮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和監督。
2.低保民主評議的嘎查村(社區)村(居)民代表產生范圍和產生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有關規定,選舉產生的嘎查村(社區)村(居)民代表確定為評委,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評委庫。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領導小組給定的嘎查村(社區)村(居)民代表人數,以自然村為單位,從最低生活保障評委庫中隨機抽取參加當次評議的評委。避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或嘎查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特定嘎查村(社區)村(居)民代表的做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對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工作的影響。
參加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的人數中嘎查村(社區)村(居)民代表人數應占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后,應當形成詳細、完整的評議記錄,評議結果需由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
七、審核確認
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根據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旗民政部門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民政辦應當入戶調查。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確認通知書,并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應當在作出決定3 個工作日內,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按照優化社會救助領域營商環境工作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八、最低生活保障類別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對象,按扣減重病重殘等剛性支出后核定的家庭人均收入原則上實行按戶施保、差額救助,以當地保障標準減去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額為救助金額,也可以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采取分檔方式計算。救助金額達到保障標準90%—100%的納入A類保障范圍,救助金額達到保障標準50%—90%的納入B類保障范圍,救助金額在保障標準50%以下的納入C類保障范圍。低保邊緣家庭重病、重殘中“單人保”按單人戶核算收入,納入相應類別。
九、資金發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每月10日前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賬戶。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或者嘎查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旗民政部門備案。
十、動態管理
定期報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在報告期內主動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報告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動及家庭成員從業變動等情況。定期報告方式通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現場簽到方式或人臉識別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因特殊合理原因不能現場簽到的,可采取影像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含智力、精神殘疾3級)、老年人等特殊對象可采取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人員上門采集信息等方式進行定期報告。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旗民政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于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立即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及時退出保障范圍,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定期核查: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作出增發、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決定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調整機制:對于動態管理期內人員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發生變化(如家庭成員死亡、收入超標、財產增加等原因),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作出增發、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的,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決定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十一、漸退幫扶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可以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
(一)漸退工作
1.對象范圍和期限
(1)家庭成員通過靈活就業、外出務工、自主創業等方式實現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
(2)脫貧人口中通過產業幫扶、股息分紅等方式實現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6—12個月漸退期;
(3)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4)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漸退政策的情形:自愿退出;征地補償等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瞞報、虛報、謊報重要家庭財產和收入事項的;旗民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情形。
2.工作程序和要求
(1)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對在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2)對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漸退條件的家庭要及時啟動漸退程序并發放漸退告知書。
(3)漸退告知書包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漸退起止日期和期限、漸退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標準等要素。漸退期限起始時間從核定家庭人均收入超標的下月起計算。
3.漸退期滿后的管理
漸退期滿前1個月,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重新對漸退對象的家庭收入和財產進行核查。
(1)對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取消保障待遇,從漸退期滿下月起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發放漸退期滿告知書。
(2)對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納入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家庭成員有重病、重殘等特殊困難情形且符合“單人保”條件的,經當事人申請可直接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其他家庭成員取消保障待遇,從漸退期滿下月起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發放漸退期滿告知書。
(3)對家庭人均收入重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轉為正常保障并發放漸退期滿告知書。
(二)就業幫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旗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二、研判機制
為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擴圍增效工作力度,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研判機制,采取“勞動力系數”等方式核算申請家庭收入,對確實難以就業或者較長時間無法獲得收入等家庭實際困難情形,通過采取綜合研判的方式,確定是否納入低保范圍。
(一)研判情形
1. 因照料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歲(含)嬰幼兒,有勞動能力,但實際無法務工的;
2.患有不在慢性病、重病認定范圍內的疾病,但會導致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確實難以就業的;
3.無法提供殘疾證、重大疾病證明、醫療費支出等有效材料,但實際生活困難或已喪失勞動能力的;
4.對于地方認定辦法中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情形,按照實際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認定;
5.旗人民政府規定的可通過綜合研判進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研判組織
研判工作通過提請做出審核確認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進行專題研究,也可以成立專門的研判組織進行研判。
蘇木鄉鎮、街道級研判認定小組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組成人員可由民政辦、駐村第一書記或駐村干部、嘎查村(社區)書記、委員及社會救助協理員等擔任,成員必須由5人以上組成。
研判認定要形成會議記錄,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入檔。
十三、檔案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分類和歸檔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檔案原則上分為審批類和日常管理類。
1.審批類: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授權書、如實申報承諾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審核及審核確認公示單等行政文書,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書、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殘疾證復印件等基礎性材料。
2.日常管理類:旗民政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增發、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批表和有關審核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活動記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名冊;日常入戶調查材料等。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類統計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表等統計材料歸入本單位的文書檔案。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預算和決算、劃撥憑證、發放領取名冊等材料歸入本單位的會計檔案。
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統計系統所形成的電子數據,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歸檔,確保其可讀可用。
(二)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
審批類檔案以戶為單位進行整理;日常管理類檔案按文書檔案的整理方法整理。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整理方案。
審批類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該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類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三)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最低生活保障檔案原則上由做出審核確認的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保管,保管單位要配備必要的保管設備和防護設施,保證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安全。
最低生活保障檔案主要供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使用。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因工作或辦案需要可以查閱最低生活保障檔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查閱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范圍,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確定。利用者不得丟失、銷毀、涂改檔案。
十四、監督管理
(一)明確職責分工
1.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工作,要加強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規范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旗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所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管,建立監管工作任務清單,細化監管工作事項、措施、程序,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審核確認事項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抽查。
2.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審工作。要對申請家庭進行100%入戶調查核實,落實好檔案管理、定期復核、一次性告知等規范管理責任。
3.嘎查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建立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代辦(幫辦)制度,對申請人因身體、年齡等特殊原因個人申請有困難的,由嘎查村(社區)協理員實行代辦、幫辦。建立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充分發揮嘎查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駐村包村干部、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嘎查村(社區)村(居)民等熟悉民情的特點,對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難群眾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救助。
(二)暢通救助渠道
旗民政部門要全面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并將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并入“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及時受理群眾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管理辦公室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申請或者已經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對于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建立容錯糾錯機制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按照《赤峰市最低生活保障綜合認定意見》(赤政辦發〔2023〕45號)依法依規免于問責。免責情形:
1.申請人做出申請承諾、填報家庭信息時,有意隱瞞真 實情況,工作人員已經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戶調查程序,通過現有手段均未發現其隱瞞的真實情況而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2.因信息未實現共享,在核對系統中無相關數據或相關 部門提供數據不準確、不全面,導致應納入民政保障而未納入民政保障、不應納入民政保障而納入民政保障或應退未退的;
3.保障對象在保障期內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未履行定期報告義務,而經辦人員已經按規定執行動態管理制度,但通過現有手段無法及時發現,導致未能及時退保的;
4.因困難群眾主動放棄社會救助導致兜底保障職能未履行到位而出現漏洞或其他突發情況的;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死亡后,自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經濟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的;
6.在處置民政突發應急事件中,出于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考慮,因事情緊迫、臨時決斷而出現失誤和偏差的情形;
7.社會力量在開展社會救助相關工作中,出現失誤導致錯保、漏保,且未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
8.旗民政部門及蘇木鄉鎮、街道管理辦公室在推進民政工作改革創新中因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手段缺失、缺乏經驗、先行先試等原因出現的失誤和錯誤且未謀取私利的情形;
9.因其他部門處理不當,造成民政保障對象錯保的;
10.其他符合盡職免責情形的。
不予免責情形:
1.未按照社會救助規定的程序對救助申請進行公示、核查、審核確認的;
2.經核查社會救助對象不符合救助條件,未予以停止救助的;
3.未按照社會救助相關規定核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的;
4.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申請消極應對、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5.“應保盡保”未履行到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
十五、其他
本認定意見由巴林左旗民政局負責解釋,此前規定中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巴林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巴林左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精準認定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左政辦發〔2017〕45號)、《巴林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巴林左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說明>的通知》(左政辦發〔2016〕48號)和《巴林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全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的相關補充意見》(左政辦發〔2019〕62號)同時廢止。
勞動系數測算標準及代碼表
類別及等級 |
男18周歲-55周歲(含) 女18周歲-50周歲(含) |
男56-60周歲(含) 女51-55周歲(含) |
男61-65周歲(含) 女56-60周歲(含) |
男66周-69周歲(含)女61周-69周歲(含) |
18周歲以下及在校學生 或70周歲(含)以上 |
正常人員 |
A1:1 |
A2:0.8 |
A3:0.4 |
A4:0.2 |
A5:0 |
有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3、4級聽力、視力、語言、肢體。 |
B1:0.7 |
B2:0.5 |
B3:0.2 |
B4:0 |
B5:0 |
慢病人員 |
C1:0.5 |
C2:0.4 |
C3:0.3 |
C4:0 |
C5:0 |
有少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語言、聽力殘疾1、2級;精神和智力4級;視力殘疾2級。 |
D1:0.2 |
D2:0.1 |
D3:0 |
D4:0 |
D5:0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1至3級精神和智力殘疾;1、2級肢體殘疾;多重殘疾;視力殘疾1級。 |
E1:0 |
E2:0 |
E3:0 |
E4:0 |
E5:0 |
重特大疾病人員 |
F1:0 |
F2:0 |
F3:0 |
F4:0 |
F5:0 |
特殊困難家庭收入扣減項目。 |
1.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需要照顧的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 2.有未成年人的喪偶單親家庭; 3.一戶多殘、多重殘疾家庭; 4.65歲以上喪偶家庭,70周歲(含)以上家庭; 5.兩個及以上本(專)科在讀家庭。 |
特殊困難家庭剛性支出扣減項目 |
1.因病支出扣減,扣減部分個人自付醫療費用; 2.因殘支出扣減,扣減殘疾人用于康復治療以及購 買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的部分費用; 3.因學支出扣減,視學生學習階段進行扣減。 |
說明:
勞動力系數是根據低保申請家庭成員的性別、年齡和身體健康狀況(殘疾程度、患病情況等)得出的勞動力水平參數,結合有關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城鎮最低工資標準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核算出其工資性收入情況。